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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半以上首次創業的朋友會採取股東合夥創業模式,除了懷著滿腔熱誠,法透還想提醒大家為避免創業失敗,在創業前必須做足準備 -「股權分配」極為重要,會直接影響公司的長久健康發展。股東糾紛未必是創業失敗的主因,但創業失敗影響公司生死存亡的,必定有合夥人股權。因此,這一篇希望簡介一下為什麼一定要簽訂股東協議書,白紙黑字訂立股東協議書,避免合夥創業不歡而散。
什麼是股東協議書(英文: Shareholders’ Agreement)?
股東協議書是一份由公司每一位股東同意如何管理和經營公司訂立的合約。
應包括利潤分配、如何管理和解決有關業務糾紛的相關條款等等。詳情可參考社區法網 —— 在香港成立中小型企業。
由於香港的公司章程通常只能粗淺的規定股東和董事的權利,且是公佈於眾的資料。所以一份有效的股東協議書可以在相對保密的情況下,釐清每位創業成員作為股東 / 董事的權利與義務。
很多創業朋友也會質疑:是否一定要簽訂股東協議?
他們通常也有類似的問題:「我們只是做小生意」、「我的合作夥伴都是認識很久的好朋友」、「合作夥伴間都彼此信任」等等… 但最常見的就是很多股東之間的爭議會形成僵局,都是因為他們沒有簽訂一份全面的股東協議。
(如就股東協議書有任何法律問題,可直接聯絡我們 或 在法透平台上尋找合適的律師。)
創業可不是有熱情就一蹴而就的,從籌劃一個企業的股權結構到長久的健康發展,持有不同技能和性格各異的團隊成員如果能清晰得知道自己在企業中的角色,將幫助企業更好得成長,避免糾紛。
股東協議書應包括什麼?
(1)股權結構
各股東將以現金出資還是技術出資?公司的初始股權結構如何?
- 在設計現有股權結構時須考慮,未來有新股東/投資人加入時,各現有股東股權被同等稀釋後的持股比例 —— 是否依然符合各股東入股時的初衷?
- 要知道,在香港,普通決議需要持股50%以上的股東通過方能生效;而涉及公司重大事宜的決議需要持股75%或以上的股東通過才能生效。
- 因此,股東須考慮自己在股東大會中是否具有相應的決策權,以及自身的決策權與資金/時間投入是否對應。
(2)股東是否具有優先購買權 (英文: Pre-emptive right)或第一拒絕權 (英文: First right of refusal)?
- 股東協議可以規定,當任何一個現有股東將手中的股份轉讓予第三方之前:
- 首先須詢問剩餘的現有股東是否願意接受轉讓。
- 而通常股份的轉讓價格須根據由獨立的審計師/估值師計算的公允價格(英文: Fair value)定價。
- 如果在規定的一段時間內,現有股東拒絕該等要約或未做出反應,則可以按不低於上述公允價值的定價出售給第三方。
(3)董事會結構怎麼安排?
- 通常董事會結構應對應股東會結構。股東有權委派董事代表其利益參加公司決策和日常運營。
- 董事本身必須對公司負責:在行使董事職責時須勤勉謹慎;
- 凡事以公司的最佳利益為出發點,而不能僅顧及他代表的股東的想法。
被動投資者怎麼辦?
很多時候由於某些股東僅想成為被動的投資者:以收取股息作為回報或是持股比例很低,以至於不能在董事會委任董事。這時該等股東可至少爭取以下兩項以了解公司最新動態,聽取董事就公司事務的報告:
- 公司事務的知情權;或
- 派遣一位不具有投票權利的觀察員列席董事會。
(4)什麼是所有股東必須一致通過的事宜?
雖然大股東往往對股東會和董事會擁有絕對控制權,但是股東協議通過規定什麼是所有股東必須一致通過才能做的事將為少數派股東提供一定程度的保障。
該等事項可以包括以下方面 (僅供參考):
a) 更改公司章程條款;
b) 更改公司股份類型或股本;
c) 以公司資產或公司股份作為抵押擔保獲取銀行或其他財務機構的信貸;
d) 更改公司主要的業務類型;
e) 給予公司股東或董事大於某金額的貸款;
f) 出售公司的重要資產或業務;及
g) 對公司進行自願清算、清盤或註銷。
總結
很多創業朋友常犯合夥人股權分配的常識性錯誤。避免創業失敗,第一步就先要打好企業的基礎,合夥人和股權分配要先處理好。若沒打好基礎,以後需要糾正的代價極大,也可能去到無法挽救的地步。
防患於未然,勝過亡羊補牢,千萬不能輕視股東協議書的重要性!
備註
– 有關合夥的法例,可參考香港法例第38章《合夥條例》。
以上僅作參考而不構成任何形式的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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